(2017)冀0929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永利、陈清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利,陈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陈清峰,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王永利申请执行陈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利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