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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永利、陈清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利,陈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陈清峰,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王永利申请执行陈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利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