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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军与郑永洁、杨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郑永洁,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6号申请人:郭军,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郑永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杨雪,女,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郭军与郑永洁、杨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