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简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被执行人简某某,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申请执行人简某某与被执行人简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一万元,余下部分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蔡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