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琳与史军山、陶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史军山,陶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被执行人:史军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陶德云,男,汉族。张琳申请执行史军山、陶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314.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7314.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琳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239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