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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猛、李书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猛,李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李猛,男,回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李书廷,男,回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李猛申请李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