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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光汉、杨洪珍与李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汉,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汉,男性,1945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宁远街12号5幢3单元2号。被执行人:李达,男性,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9号1幢2单元5楼8号。本院在执行吴光汉、杨洪珍与李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履行,标的案款已履行33000.00元,余款81769.26元,该款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8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裁定如下:终结(2013)雷波民初字第719号、(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白呷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