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受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王某某与唐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7日,依法委托安徽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黄土坑西路19号120#号非住宅房产【房地权证号:宜字第××号、宜字第××号】。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以28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黄土坑西路19号120#号非住宅【房地权证号:宜字第××号、宜字第××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海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