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轩建生与被执行人杜银科、张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建生,杜银科,张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轩建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杜银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星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轩建生与被执行人杜银科、张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轩建生于2017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划拨杜银科银行存款7000元,同年6月4日,张星明缴纳案件履行款3000元,同日,轩建生自愿放弃利息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