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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李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依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了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