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李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依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了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 田 飞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