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叶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71号被执行人:叶志华,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你盗窃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叶志华在(2017)浙1125执4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