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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某1与鲁某、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鲁某,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92号原告:于某1,男,1971年7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鲁某,男,36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于某2,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1与被告鲁某、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某1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