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鲁震兴诉孙吉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震兴,孙吉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49号原告:鲁震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牛中村**号。被告:孙吉河,男,50岁,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杨南村。原告鲁震兴与被告孙吉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鲁震兴承担。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