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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国正、钱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国正,钱芳,胡雪萍,朱训峰,陈亚斯,杜小兰,王玉豪,齐永健,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380号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正,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钱芳,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胡雪萍,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朱训峰,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亚斯,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杜小兰,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玉豪,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齐永健,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桂芳,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亚斯,总经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正、钱芳、胡雪萍、朱训峰、陈亚斯、杜小兰、王玉豪、齐永健、陈桂芳、安庆市功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