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利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倩、于广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辉,张倩,于广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利辉。被执行人张倩。被执行人于广汇。申请执行人陈利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倩、于广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倩、于广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倩名下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银行账户帐号:11474457290001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