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杜珍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杜珍萍,谢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珍萍,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谢秋福,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022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珍萍、谢秋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珍萍、谢秋福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706.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772元,申请执行费8633元。但被执行人杜珍萍、谢秋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秋福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xx路xx号香森丽园xx栋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