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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敏华与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敏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859号原告:龚敏华。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4007号维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833H。法定代表人:李军。原告龚敏华与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丽茵审判员  李知擎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