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12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桂林与王世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林,王世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8)甘12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男,1977年1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王世赞,男,1981年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桂林与被执行人王世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世赞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李桂林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91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世赞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世赞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向被执行人王世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本院指定的执行期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世赞承诺会积极想办法执行,2018年5月21日被执行人王世赞将本案执行款5846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6月4日,执行人员将申请执行人李桂林传唤到庭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并向其告知被执行人王世赞的执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李桂林领完执行款后,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确认,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社林审判员 靳从海审判员 夏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