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012号原告江某,女,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黄良青,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袁祖德人民陪审员 陈达明人民陪审员 曾丰生文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