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国海迈斯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国海迈斯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国,付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97号之一原告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原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军生,董事长。被告青岛国海迈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丁俊青,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职务董事长。被告张志国,男,汉族,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付惠珍,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国海迈斯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国、付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212执保39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青岛国泰隆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房产。申请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