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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赵高友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营销中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502民初1864号原告:赵高友,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林,系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分公司,负责人:薛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张桢耀,系贵州省尚恩律师事务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负责人:李顺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福,系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营销中心。原告赵高友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营销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高友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高友负担。审 判 员 邓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法官助理 魏鹏书 记 员 王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