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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声达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市银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声达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市银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庆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金龙,张利平,柳元清,陈建,XX,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市声达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市银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庆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金龙,男,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张利平,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柳元清,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建,男,汉族,住岳阳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岳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声达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市银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庆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金龙、张利平、柳元清、陈建、XX、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执行现金40万元,尚剩本金34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打包转让,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本案债权买受人向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再视情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岳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方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