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黑、张鹏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黑,张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张黑,男,回族,生于1953年2月2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鹏洲,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鹏洲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4)许终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鹏洲的银行存款6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