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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左新东,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春艳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