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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495号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