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495号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