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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项浩与胡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浩,胡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82号原告:项浩,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有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浩与被告胡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浩于2017年6月4日,以胡有田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有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浩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浩撤回对被告胡有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项浩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