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民法院、蓝雄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人民法院,蓝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蓝雄林,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你危险驾驶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蓝雄林在(2017)浙1125执4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