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炜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23号被执行人严炜,地址大连市。与严炜没收财产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000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严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严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