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28084-3。法定代理人高荣,该社理事长。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堂琅大道10号。委托代理人汤毓梅,女,生于1971年10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信用社职工,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洪琼,女,生于1969年10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李洪琼偿还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9000元,利息79902.55元,合计128902.55元,上述款项自2016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洪琼在xxx的个人固定工资收入全额止付。权利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巧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终结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