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民催1号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林悦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乌海银行乌达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4205854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东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