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9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佟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佟某某自愿以退休工资每月支付经济帮助款,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3)鹤北林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3)鹤北林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