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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焦宗全与威海养生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宗全,威海养生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焦宗全,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北山村。被执行人威海养生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陌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宗全与被执行人威海养生园餐饮有限公司(2016)鲁1002民初18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2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谷颖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