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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云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85号被执行人:季云清,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你危险驾驶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季云清在(2017)浙1125执4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