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连龙、王君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连龙,王君康,杭州海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连龙,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程钰杰,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宁,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康,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君康货运服务站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高超元,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明,经理。上诉人周连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田欣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