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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连龙、王君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连龙,王君康,杭州海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连龙,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程钰杰,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宁,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康,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君康货运服务站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高超元,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明,经理。上诉人周连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田欣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