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3838号原告:张小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亚楠,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金凤万达中心6号写字楼12层。法定代表人:曹香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实收3669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审判长张月琴人民陪审员侯丽娟人民陪审员XX林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段和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