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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52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克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52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克斌,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8]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克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郑克斌因其堂弟郑某3与同村的郑某1、郑某2发生口角一事而与郑某1、郑某2发生打架,并将郑某1、郑某2打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1的伤势属轻伤二级;郑某2的伤势属轻微伤。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克斌主动向海丰县公安局赤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克斌和郑某3已共同赔偿被害人郑某1、郑某2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83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克斌的行为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克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郑克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克斌能投案自首。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郑克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克斌已赔偿被害人郑某1、郑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郑某1、郑某2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克斌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克斌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克斌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郑某1、郑某2、张某的陈述,证人郑某4、郑某5、郑某6、郑某3、郑某7、农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克斌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克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克斌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克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克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