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2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邹丽艳,女,汉族,湖南省芦淞区人,住湖南省芦淞区。被告袁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芦淞区。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赵翰,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易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