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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2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邹丽艳,女,汉族,湖南省芦淞区人,住湖南省芦淞区。被告袁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芦淞区。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赵翰,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邹丽艳、袁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易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