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023号原告韩鹏与被告周远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鹏,周远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023号原告:韩鹏,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周远章,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韩鹏与被告周远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韩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鹏负担。审判员 唐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