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洲文、黄文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洲文,黄文锦,李乾,朱惠英,田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449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浩,为该社职工。被告:常洲文,男,1988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黄文锦,女,1992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乾,男,199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朱惠英,女,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田学军,男,1970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洲文、黄文锦、李乾、朱惠英、田学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马 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