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骆淏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淏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淏源,曾用名“骆丹丹”,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浠水县散花镇团委副书记,住浠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辩护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6108114577。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淏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葵、代理检察员姜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淏源及其辩护人黄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元月间,被告人骆淏源在浠水县散花镇政府拆迁组负责拆迁工作中,伙同拆迁小组财物负责李某智、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派到散花镇示范园区拆迁专班负责审核邓某进李某智邓某进均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以伪造农户拆迁补偿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957元,其中,被告人骆淏源分得人民币506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以浠水县散花镇回风矶村拆迁户涂远祥的名义,采取由骆淏源伪造其拆迁补偿材料后,邓某进负责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600元。事后,被告人骆淏源分得人民币7600元,余款分李某智。2.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以浠水县散花镇叶家桥村拆迁干某2浩的名义,采取由骆淏源伪造其拆迁补偿材料后,邓某进负责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0902元。事后,每人分得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902元李某智保管。3.2015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以浠水县散花镇叶家桥村拆迁方某1付的名义,采取由骆淏源伪造其拆迁补偿材料后,邓某进负责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2697元。事后,三人将其中的5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人骆淏源所在拆迁小组欠散花镇政府的公款邓某进分得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2697元李某智保管。4.2016年元月左右,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再次以涂远祥的名义,采取由骆淏源伪造其拆迁补偿材料后,邓某进负责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670元。事后,被告人骆淏源分得人民币10000元李某智分得人民币9670元。5.2016年元月左右,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以“浠水县散花镇禹山张某梦”的名义张某梦系浠水县竹瓦镇人),采取由骆淏源伪造其拆迁补偿材料后,邓某进负责审批李某智协调拨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3088元。事后,被告人骆淏源分得人民币13088元邓某进分得人民币10000元。同时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骆淏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骆淏源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接受组织审查有关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汪某明涂某清干某1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骆淏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被告邓某进李某智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黄浩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指控骆淏源等方某1付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62697元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该款中的50000元系用于支付拆迁小组成员的补助费,其没有侵吞或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骆淏源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予从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案发后,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应当酌情从轻处罚。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指控骆淏源等方某1付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62697元的性质问题。经查:⑴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资金审批表、编号为0547318统一收款收据、编号40204225转账支票存根、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善二期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到户表、滨江新区拆迁补偿房屋置换计算表(叶家桥村三方某1付)、违章建筑主动拆除证明、户名方某1付账户81×××600账户明细查询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骆淏源伙邓某进李某智以浠水县散花镇叶家桥村村方某1付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62697元。⑵证方某1付的证言证实,自己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已汇入其本人一卡通及儿方某2立军银行卡中,除此之外其没有在信用社办理81×××600的银行卡,也没有收过该卡中的拆迁补偿款。⑶证李某智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骆淏源所在的拆迁小组有50000元钱报不了账,2015年的时候骆淏源找其邓某进商量,正好当时叶家桥村村方某1付的信用社存折在其手中。于是三人方某1付的名义造了一份虚假补偿合同,想把那个5万元钱给平账。方某1付名义套取的6万余元钱中,骆淏源拿5万元还给了镇里的会计胡诚,剩下的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邓某进。用套取的钱来平账的事,他们不能作主,于是由其汪某明书记报告了方某1付名义套取62700.61元用于骆淏源平账的事,汪书记没有表态;骆淏源也找汪某明,汪还是没有表态。⑷证邓某进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前后,骆淏源李某智找其说骆淏源为他们拆迁小组垫付了5万元钱,想再以拆迁户架空层的名义套取一些补偿款来把骆淏源垫付的5万元钱平账。后来,骆淏源搞了份拆迁合同,我负责开出叶家桥村拆迁户架空层的增补单李某智去长投公司协调增补单上补偿款的拨付。2015年9月左右李某智打电话给其说,给其打了1万元钱,说是以叶家桥村这户架空层虚报的拆迁补偿款。⑸证汪某明的证言证实,2016年3李某智被纪委带走调查后,有一天骆淏源找到他,对其说想要把从农户那里套取的拆迁补偿款退回来。后来邓某进、骆淏源一起来找其,一人拿了一个装钱的档案袋,其将他们的档案袋封好并签上名字,用手机拍照后将档案袋交给胡诚那里。本院认为,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骆淏源没有侵吞、占有故意,不应认定贪污罪的意见不能成立。2.关于被告人骆淏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⑴浠水县房屋及附属设施分户核定等级表、滨江新区拆迁房屋置换计算表、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资金审批表、银行拨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浠水散花滨江新区拆迁工作中,被告人骆淏源系散花镇安排到拆迁组从事拆迁和分户核定、拆迁房置换计算等工作李某智负责拆迁组拆迁任务的同时在2015年后负责拆迁财务工作邓某进负责对滨江新区拆迁房屋审核组审核事务。⑵证李某智的证言证实,骆淏源是拆迁小组的成员之一邓某进是县房产局抽调到散花负责拆迁审核、现场勘测、锁定登记工作。在套取拆迁补偿款中,骆淏源负责伪造拆迁合同邓某进负责审核,本人去浠水县长江投资公司协调拨款。⑶证邓某进的证言证实,其在散花镇示范园区拆迁专班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房屋面积测绘、丈量、画图、统计面积及填写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登记表审核。如果没有专班确认审核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登记表,长投公司是不会给散花镇拨付拆迁补偿款。⑷被告人骆淏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时负责散花镇示范园区拆迁小组从事拆迁工作,财务负责人李某智,在套取拆迁补偿款中,本人负责伪造虚假合同、滨江新区拆迁房屋置换计算表,邓某进审核后,李某智向长投公司协调拨款。本院认为,上述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骆淏源邓某进李某智采取虚构拆迁房屋的事实,伪造虚假合同,以散花镇示范园区拆迁户的名义套取拆迁补偿款中,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辩护人关于骆淏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淏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李某智邓某进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淏源伙李某智邓某进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在未接受组织调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减少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其将贪污所得部分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淏源犯贪污罪,免除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