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丁耀忠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耀忠,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1708号原告:丁耀忠,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立峰,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原告丁耀忠与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耀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经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丁耀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支付借款1500000元、承担违约金及利息720000元,合计2220000元,并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日,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5个月,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每月承担2%的利息。被告张立峰为担保人,为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日,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丁耀忠借款1500000元,由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加盖张掖市裕泰种业有限公司公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日。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张立峰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出具之日起到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借条一份、担保人张立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转账短信记录一份以及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丁耀忠借款1500000元,由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斌向原告出具的并加盖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条一张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丁耀忠要求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7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日,自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承担借款利息,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并没有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承担原告丁耀忠借款利息720000元(1500000元×24%÷12月×24月)。被告张立峰为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丁耀忠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日,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故被告张立峰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丁耀忠借款本金1500000元,承担利息720000元,合计2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张立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60元,由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立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