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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徐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徐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叶爱英。被执行人徐小飞,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小飞在(2017)浙1125执4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小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