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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言位与被告鲍国山、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言位,鲍国山,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152号原告:田言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鲍国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建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田言位与被告鲍国山、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0元,保全费670.00元,合计138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