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狄兴琼与郭正伟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181执985号被拘留人郭正伟。关于申请执行人狄兴琼与被执行人郭正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因郭正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狄兴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结。被执行人郭正伟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正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