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平与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中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平与被执行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笔录,被执行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2052万元。双方对利息计算方式存在争议,现正在协商中。本案暂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协议履行。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岳中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方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