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维艳与杭州好人缘假日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维艳,杭州好人缘假日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389号原告熊维艳,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永武,系公民代理。被告杭州好人缘假日酒店,住所地杭州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刘茂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维艳诉被告杭州好人缘假日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维艳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维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熊维艳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