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池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池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885号原告: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池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冯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池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汪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