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龙地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1093号原告:刘龙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凯,长春市朝阳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龙地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地、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龙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及家庭组成人员的土地转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7300元(即每人9700元,共9人)及利息39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4日,原告刘龙地一家九人所在胡家村103学农基地转让,胡家村东刘社社员每人应分9700元,原告家九人每人也应得补偿费9700元,但被告以原告属户在人不在为由,拒绝给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发放该笔补偿费用。现原告及家庭组成人员在被告的协调下己将土地归还原告及家庭组成人员,但土地转让补偿款未支付。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龙地及亲属共九人户籍均在被告胡家村东刘社,并在此居住。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均分有承包地。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将原告的耕地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由于原告在他处居住,未与原告及家人订立耕地承包合同。2011年11月,由于东刘社所在的原103学农基地的土地被征占,给东刘社每人9700元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一家未分到。原告及亲属到法院诉讼和土地部门仲裁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后经强制执行,于2016年3月29日被告村委会与原告及亲属补办了耕地承包合同。其中刘龙地名下承包合同有刘涛、刘英、于春凤一家四口为一户,刘龙田名下承包合同有张秀玲、刘海涛三人为一户。刘龙菊名下承包合同有李宛芮一家二口人为一户,共计订立了三份耕地承包合同。原告起诉来院,认为自己一家九口人是东刘屯村民,理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应分得每人9700元的土地转让补偿款。被告认为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得承包地,是原告自愿放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2011年补偿款与原告无关,不同意给付。上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土地委托经营合同、两级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证人证言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龙地作为被告胡家村东刘社的村民,理应享有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有权分得承包地,有权在土地占地补偿时分得土地补偿款,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及亲属后来也得到了承包地,在2016年为原告及亲属订立了耕地承包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其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应以2016年3月29日正式订立耕地承包合同时计算。但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订立,而原告及亲属后来共和村委会订立了三份也就是三份耕地承包合同,原告刘龙地也只能代表他承包合同内家人即其他三人,包括他本人共四人进行诉讼。另外两户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另案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龙地土地补偿款38800元(9700元/人×4人),并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龙地负担1970元,被告负担8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