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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小让与邢小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让,邢小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981号原告:田小让,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邢小四,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小让与被告邢小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