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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纪东、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朱纪东,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孙英,女,195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幸福社区。被执行人朱纪东,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幸福社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86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纪东、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