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娱与赵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熊娱,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南关社区烟草局家属楼*楼。被执行人赵向珍,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秀水湾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熊娱与被执行人赵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为:“被告赵向珍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熊娱美容及保健产品欠款56000元。”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赵向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日给付了借款56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熊娱于2017年6月3日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义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龚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